在我进行档案研究的这些年里,“诚实”和“虚构”这两个词就一直在我的脑子里交替出现,经常打架。
清代的州县衙门档案,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东西。有的时候,你会觉得里面的内容耿直得吓人;但有时候,又觉得里面很多东西一看就是假的,云山雾罩,谎话连篇。
什么是“清代州县档案”?
清代州县档案就是清代州县一级的官府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诉讼的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和其他类型的档案,或者说其他类型的史料相比,州县档案的特点在于其地方特色。因为各个地方的风土民情、官员的施政作风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个地方的胥吏,就是制作档案、办理具体事务的人,他们的工作方式也有差异。最关键的是,州县档案很多时候是不需要呈送上级衙门审核的。所以这些档案有时候就显得没那么规范,会把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都放在里面,像一些草稿、备忘录、书信、契约、遗嘱、分家文书等等。州县档案的随意性,使得本该严丝合缝的公文中露出了许多缝隙。甚至可以说,是给我们开一扇大门,让我们得以窥视那个时代的很多事情是怎样做的。与更高层级的、制作严格的档案相比,它有一些独特的观察空间。
另外,州县档案涉及的通常是地方上一些日常事务,内容非常多,也非常生动。其中记录的人、事,就好像我们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每天都会见到的人,用今天一个流行的词来讲,就是“活人感”。我决定做清代州县档案研究,很大程度上是被它的生动和丰富所吸引。这就是州县档案的一些基本特征。
清代州县档案总体来讲,体量很大,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文献宝库。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如何去真正地理解它,学会使用它。
清代州县档案中的“虚构”

《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
讲到档案的虚构,美国学者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有一本经典的著作——《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这本书用的是16世纪法国的赦罪文书。戴维斯在研究这批文书的过程中发现,这些文书中最重要的,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人们怎样去讲故事。而且她发现,每个故事里都会有一些虚构。这种“虚构”未必是在说谎,而是可能会文过饰非、巧言令色、自我辩护,是相当微妙的。我们可以把它视为一种文学的修辞。刘永华先生在书评里说,这本书探讨的是档案的“叙事层面”,是“创作手法”。《档案中的虚构》是新文化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书,研究档案的人都应该去看的一本书。它提醒我们,档案给你的这些东西,不能照单全收。档案本身就是一个文本,有人的主观创作,所以需要去分析它、去解构它,才能够真正地提取其中可靠的信息。
我自己的一个感受是:我们必须要时刻记住,而且要反复提醒自己,档案的制作并不是为了留给我们去做历史研究,它反而是为了遮蔽某些事实,其中有扭曲、粉饰和合理化,有时候它甚至可能是历史学家的敌人。
王汎森先生还说过一句更加直白的话:“所有的以审讯口供为重建生活和心态史的尝试,都像是踩在地雷上的危险工作。”这给了我们当头一棒。不仅仅是审讯口供,所有的清代州县档案,要去分析它的时候,你一定要不停地问自己:我可以接受这些信息吗?这些信息是经过认真分析的吗?因为一不小心,你真的会被它带偏。
在我看来,清代州县档案研究还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作为一个研究者,在那么大体量的史料库中,你几乎可以找到论证任何观点的细节。比如我想论证清代重庆的商业是受到压制的,我可以从档案中发现一大堆的事实、细节。同理,我要论证清代重庆的商业是繁荣的,是得到官府支持的,我也能够从档案里找到一大堆材料来支持这个结论。
第二,用基层档案来做研究,研究者和读者之间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其实,所有的基层史料,包括民间的契约文书、账簿等,都有这个问题。可能这一篇契约、这一份文书只有你一个人看过,如果你想对它的情节进行一个浮夸的叙述,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些情节,甚至你完全没有读懂。你的读者往往是不会察觉到的,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没有机会去把你用过的档案一件一件拿出来核查,这个成本太高了。
正是因为这样,研究者的自我约束就非常重要。我们要对档案进行严谨地分析、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批判。
种种“虚构”:所有人的“共谋”
接下来讲一讲我在档案中看到的“虚构”是什么样子的。
第一类的虚构,也是最常见的一类,就是“文书很全,内容很假”。在州县档案中大量的虚构会是这样一个情况,这个案卷里什么都有——诉状、禀状、差票、结状、验尸报告、现场勘查图,但是仔细分析内容,就知道是绝对不可信的。
举一个例子,乾隆三十八年巴县发生了一起妇女死亡的案件。过程大致是: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一个人在自己家的竹林里发现了一具女性的骸骨,已经死去很久,变成白骨了。他马上去报案,报案之后,县衙组织验尸、组织街坊邻居来认尸等等,一系列程序走完,到了二月二十四日,这桩女性死亡的案件就结案了。在当时州县司法审判中,这是一个审结非常快的案子,很多命案都要缠讼个一两年的。而且这个案件的卷宗还特别规范,所有司法档案的要件都具备。但是如果仔细去看内容,你就会发现不对。
首先看口供。我摘录了两个人的口供。第一个人是廖公权,就是死者丈夫的哥哥。说他去认尸的时候发现,骸骨旁边有一双鞋,还有一双袜子,是他弟弟(死者丈夫)的。他一看到这个鞋和袜子就知道,这个骸骨就是廖吴氏。接下来是吴万书,就是廖吴氏的哥哥。他也说看到尸体脚上穿的鞋子是她妹妹的。于是,这两个人就通过两双鞋子一双袜子认出了这具骸骨是廖吴氏。
问题是:一个已经失踪了半年多的女性,她的尸体旁边散落着一些鞋子、袜子。经过半年的时间,这鞋子和袜子会脏成什么样子?能够认出来吗?能够认出来是谁的吗?还有,一个女性跑出家门去自杀。她会随身带着丈夫的鞋子和袜子吗?所以,但凡看过一点推理小说的人都会觉得这个事情不可能。
这里还有另一个人的口供,就是廖吴氏的公公廖维昌。他的口供就更有意思了。说在廖吴氏失踪的当天,他和他的儿子都到女婿家去了,家里只剩廖吴氏和她的婆婆。然后说,附近有一个尼姑来借宿,第二天就走了。廖维昌就去找这个尼姑的踪迹,怀疑她可能是自己家走失的儿媳妇。他在一个地方发现了这个尼姑留下来的一截头发、一个背兜,他就以为廖吴氏出家了,就没有再找她。
这个口供有问题吗?首先一个问题是,说事发的时候,家里所有的男人都不在。根据清代的法律,如果女性犯罪,只要不是死罪,都是可以收赎的,也就是说惩罚会减等。如果是男性就不一样。所以在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他说家里没有男性,也就是把男性的责任都摘出去了。其次,关于尼姑和头发。回到时代背景中,这个说辞就相当恶毒。因为廖吴氏案发生在乾隆三十八年,而在乾隆三十三年发生了非常著名的“叫魂案”,就是孔飞力写的“叫魂案”。叫魂案里那些被朝廷缉捕的所谓的“妖人”是谁?就是剃发、剪辫、游方的僧侣。所以他强调尼姑、头发,显然就让所有的人第一时间想到剪辫子的“妖人”。既然她都已经变成“妖人”了,我为什么还要为她负责?为什么还要去找她?这就是一个“莫须有”的起点,推出了一串恐怖的逻辑。这是廖维昌的叙事策略。
这个案卷里还有完整的法医检骨报告。在中国传统的法医学中,除了验尸之外,还有检骨的技术。检骨也是中国法医鼻祖宋慈最拿手的一项技能。即便尸体已经变成了白骨了,也可以进行检查。

这是检骨报告的封面,一幅人体骨骼图,一看就非常“技术流”。这里有一个表格,可以看到法医逐一地去检查尸身哪一块骨头有还是没有,致命还是不致命。最后法医检出这副尸骸一共有69节骨头,就此判断这是廖吴氏,居然还能判断出廖吴氏23岁。这就很荒唐。根据我们现在的人体骨骼知识,一个人的身体上有206块骨头。当时对人体骨头的计算,跟现在可能不太一样,但至少也是一两百块。再往下看就更有趣了。这个表格里显示,正常人应该有五节颈骨,但是这具骸骨只有三节颈骨,有两节丢失了。但仵作还是得出结论,死者是“生前自刎”。“生前自刎”是中国古代法医的一个专业概念。去查一下宋慈的《洗冤录》会发现,要检出“生前自缢”,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判断,条件也比较苛刻。但是巴县的仵作,在缺失两节颈骨的情况下,可以检查出来死者是“生前自刎,并无别故”。所以这份检骨报告,无疑是在“一本正经地说谎”。
把整个案卷读完会发现,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廖吴氏被廖家集体杀害,藏尸半年多变成白骨之后,再把骨头抛弃,让别人发现报案,继而走完法律程序。廖家、吴家、乡邻、仵作,他们的口供全都在说谎。他们共同演一场戏的目的是什么呢?对于廖家来讲,他们要摆脱杀人的嫌疑,把命案了结掉。对于吴家来讲,想要拿到赔偿的钱财。知县也是为了迅速结案。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命案是需要拿到上级衙门去覆审的,但是这个案卷很可能就没有转上去。
看了这个案卷,我们就知道,清代州县档案中那种极致化的“虚构”可以到达一个怎样的程度——真的是可以杀人、诛心、镇魂。
廖吴氏案是一个比较高级的虚构。在清代《巴县档案》中还有一些更加明显的谎言。
比如说这是乾隆年间巴县监狱监犯的名册,也就是监狱每天登记的在押犯人的数量形成的文书。可是仔细看,这个名册中整个月的每一天,在押人犯都只有一名。如果了解清代衙门司法、监狱管理就会知道,清代州县这一层级的监狱是长期人满为患的。因为一旦打官司,这些书吏、差役就有敲诈勒索当事人的机会。所以他们巴不得把很多人都关到监狱里去。这就是非正式的监狱,叫“卡房”。那么,这个监狱怎么可能只有一名犯人?!如果接受这样的信息并将其作为研究中的核心事实,这个研究当然不会成立。
第二类的虚构,就是“对暗号”式的诉状或口供。
这是一个发生在同治年间巴县的案件。湖南茶陵籍脚夫和江西籍脚夫抢生意,官司打到了县衙。第一轮,茶陵脚夫输了。于是就有一位人称钟谭氏的80多岁老妇人出面帮茶陵脚夫告状。钟谭氏一出来告状,案件马上扭转过来了。仔细分析这份诉状,她为什么能够扭转诉讼局面?其实就是在于我用红线画出来的这几句话。

这几句话讲的是江西脚夫江以庆的背景。其中有三个关键信息:“结交五方杂处匪类”;外号叫“江么大耶(爷)”;他的同伙是一个开烟馆的。就是三个关键词,扭转了整个诉讼的结果。
审理案子的知县看到这几个信息,他就明白江以庆是袍哥。首先,清代重庆是一个沿江城市,还是移民城市,最怕的就是来自水路、陆路上流离不定的匪徒。一提到“五方杂处匪类”,知县大概头都大了。然后“江么大耶”,就是袍哥之间一个很典型的称呼。我们知道,袍哥是以兄弟相称的,从大爷排到八爷。“么大爷”大概就是某个堂口里面资历比较浅的袍哥。还有就是烟馆,袍哥中有一些人贩运鸦片,有一些与开烟馆的人走得很近,因为他们要在烟馆里联络同道、举行仪式。
为什么钟谭氏的诉状中不直接说江以庆是袍哥呢?因为这样说就会惹来很大的麻烦。晚清的时候,整个四川各级官府对袍哥非常敏感。地方上如果出现了袍哥,而且官员处理得不好,是有可能丢官的。所以这些衙门的官员要努力地把这个袍哥的踪迹在档案中抹得一干二净。
第三种“虚构”是使用话术卖惨或者浮夸。
卖惨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乾隆五十六年“秦氏告徐以仁案”。秦氏在这个诉状里讲,她的命运很悲惨。她的前夫徐以仁娶她就是为了她的钱,娶了她之后不仅花了她200多两银子,还把她的一个女儿和一个婢女都卖了。乍看之下觉得秦氏好惨,但如果把关于秦氏的几个案卷全部看完就会发现秦氏是一个无比彪悍的女性。她在和徐以仁结合的时候,身上根本就没有钱,反而是她持续好多年在敲诈徐以仁。
这就是一种卖惨的话术,《巴县档案》中有很多妇女告状的案例,尤其是老年妇女告状,她们都会说一些类似的话。如果审案知县,或者是今天的研究者,首先看到她们的案卷,会不会在心里不自觉地偏向她们一点?
还有一种话术是浮夸。一个典型就是前述脚夫案子里的钟谭氏。钟谭氏在呈给知县的“案情节略”中,上来就说:“氏沐皇恩宠锡旌表节孝并赐诰封”,意即她有两重身份,第一是“节妇”,第二是“诰封命妇”,就是通常说的“诰命夫人”。在清代,如果一个妇女被朝廷封为“节妇”的话,那是一个相当高的荣誉头衔,标志着她已经进入体制了。如果她还是诰命夫人,那可就更尊贵了。
可是如果再往下看就会发现,“节妇”应该是真的,但大概率是花钱捐来的,“诰封命妇”大概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他们打官司的同治年间,捐纳已经出现了,不仅可以捐官,还可以花钱去运作“节妇”。所以当时重庆就出现了大量的节妇,以前每年大概也就一两个,到了同治年间,一年申请“节妇”的人就有几十上百个。钟谭氏家里是经商的,她大概花得起这笔钱。所以,实际上钟谭氏的身份大概没有她说的那么尊贵。这就是一种浮夸。她要在诉讼中先声夺人。
第四种虚构是很恶劣的一种情况,就是销毁文书。
在一些案卷中,一些文书离奇地消失了。当然,州县档案从清代保存到现在,许多文书丢了也正常。但是一个案卷里面,偶然的、不规则的缺失可以理解。有一些案卷,它的文书是齐刷刷地不见了,“嘉庆年间周何氏为夫申冤案”是一个例子。
这个案子讲的是,巴县的一个船主周光鼎帮别人介绍拉货生意。后来别人的船翻了,货也丢了,货主就来找周光鼎赔偿。周光鼎被抓到县衙的监狱中,受刑太多死去了。周光鼎死去之后,他的妾周何氏就为他申冤告状,居然告到了四川总督行辕。总督下达命令,重新开始调查这个案子。最后这个案子就凭着周何氏的一己之力基本翻过来了。
但是这个案子的案卷非常奇怪。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之前,也就是前面六个月的所有案卷都不见了。为什么?我推测这个案子的幕后黑手是当时巴县知县刘德铨,沉没的船只可能是给他运私人物品的,船沉了之后,他想挽回自己的损失,让周光鼎来赔他的钱——因为拉货的船主赔不起,周光鼎能赔得起,所以他就迫害周光鼎。而他掌握着审判和文书的制作,当四川总督介入案子以后,那些最不利于他的案卷就被他藏起来了。所以案卷的制作过程,有时真的有黑幕。
第五种“虚构”是消失的人。
比如在咸丰元年,在巴县的一个尼姑庵里,一位名叫照玉的尼姑把她的徒弟打死了。从案卷里看,当时有一个目击者叫李家丑。李家丑自始至终是作为一个目击者、一个证人出现在案卷中的。但是这个案卷后面讲到,李家丑也被捕了,两个月以后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县衙的牢房。这就很奇怪,既然他是一个证人,他为什么要坐牢?怎么莫名其妙就死了?我推测,李家丑可能与杀人有关,但是县衙决定不把这个事写进档案文书。因为命案是要报上级衙门覆审的,多一个嫌疑人,书吏们就要制作更多文书档案,还有呈报案卷、押解人犯等一系列的复杂程序。所以最方便的做法,就是把李家丑灭口。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凭这个案卷的异常就断定李家丑被灭口了。所以这个细节就讨论不了,没有办法得出这个事情的真相。不得不接受的是,有一些案卷是没有真相的,真相早就已经被遮蔽、抹去了。
第六种“虚构”是以怪力乱神来回避事实。
这种情况在妇女死亡的案件中特别多。乾隆、嘉庆时期,有多少妇女自杀的案子被解释为“遇邪”。毛立平老师说:“这样的解释,不仅使得看似难以理解的因小事而自杀的行为趋于合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与自杀行为相关的人员的责任与愧疚,对死者进行过斥责、殴打等行为在女性自杀事件中都成为可以忽略的因素。”我觉得,报案人其实是在提醒审案的知县:“我不能够为这件事负责任,你也尽量不要对这件事太当真”。所以一条一条的人命,就在“遇邪”“遇秽”这样轻飘飘的话语下,彻底被消解了。
其实在清代州县档案中,还有很多虚构,刚才所讲到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已。怎么去评价这些“虚构”?我觉得远远不是戴维斯所说的,只是一种“叙述技巧”,是一种“修辞策略”。它绝不仅是一个文学或者文字的问题,它是整个社会的机制和运行逻辑的问题。具体地说,这种制度,这种运行的逻辑,人们的某种共识,让某些事件只能以我们称之为“虚构”的方式来表达。那个时代、那个社会、那些人,许多时候接受不了真正的事实,当然不可能坦率地表达。
所谓档案当中的“虚构”,我认为是所有人的“共谋”,它涉及衙门文书的制作,涉及官场的潜规则,涉及司法的黑幕,还有社会的观念,人性的黑暗等等。它是一个体系化的共谋。
还有,每一个案件都有虚构的部分,每一类的案件都有某种虚构的套路。我们在面对州县档案的时候,一边看到它提供了那么丰富的信息,但也要特别地警惕,它有的时候不是我们的朋友,反而是我们的敌人。历史学家想要的那种高纯度的事实,在许多州县档案的案卷中,并没有太大的存在空间。
清代州县档案中的“诚实”
清代州县档案中也有很“诚实”的部分。
第一种“诚实”是对宏大叙事、确凿论断的解构。州县档案中“诚实”的部分,不是为了给我们做研究而形成的,而是当时人对于某种事情就是这么叙述的,他觉得这些事情挺正常的,但在我们看来就很震惊。比如张仲思的新书Laws of the land中有一个案子让我极受触动。
这个案子讲的是道光年间四川南部县有一个邓氏宗族。他们拖欠了官府的一年的赋税,然后族中的一些“大聪明”,决定全族不姓“邓”了,改姓“李”。他们还告诉地方包税人,邓氏的子孙全都染病死了,让他把邓氏先祖“邓茂虎”的名字从赋税清册中删掉。因为他们的土地都登记在邓茂虎的名下。最后他们还把自己的祖先牌位给砸了,把宗族墓碑上祖先的名字刮掉了,把墓地的风水树也卖给了竹木商人。
在我们的一般印象中,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宗族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人属于宗族,类似于一种信仰。但看到这个案子就会发现,这真的要分情况,有的时候为了利益,有的人他会毫不犹豫地灭掉自己的宗族,铲除自己的祖先。当他们从墓碑上刮掉祖先名字的时候,他们会对祖先有什么感情吗?而且,请注意,这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这是一个集体行为。看到这个案件,我就觉得,原来宗族这件事情还是要重新去理解的。
还有郑小悠老师写过的道光年间安徽宁国府泾县“拈死阄”的案子。就是说地方宗族如果卷入一场比较大的诉讼,宗族内会推出一个比较弱的人,让他到北京的刑部或督察院的门口,怀里揣着一把刀,二话不说把自己捅死,目的就是让刑部关注自己宗族的案子,推动纠纷的解决。
这样的事例,其实是对历史学中宏大叙事、确凿论断的一种解构和挑战。如果人们忠诚于宗族,他们怎么会毫不犹豫地铲除自己的祖先?如果宗族是对成员的一种庇护,那它怎么又会让宗族成员用命来换取宗族的利益?所以档案中的一些事实,会让我们重新考虑历史中的一些根本问题。
第二种“诚实”是一些重要却不合法的社会共识。
我的书从头到尾在讲一个故事:清代重庆的商业,它是怎么运作起来的?它其实就是靠一个“不合法”的规则。《大清律例》规定:衙门日常运作需要的物资和服务,要到市场上以公平的价格购买,不能让商人免费提供,或者像《卖炭翁》中写的那样,找一些爪牙到街上面去抢。但事实上,在清代的重庆城,一直以来都是牙行或者商人为官府免费提供物资或服务,确保衙门可以正常运作。这种做法叫做“应差”。商人应差后,官府要给他经营许可,如果发生了商业纠纷,要受理他的诉讼。
清代重庆商业的繁荣,大半是建立在这种“以差驭商”的体制上面,但是这种做法在《大清律例》中,绝对是犯法的。可是,清代重庆200多年的商业就是这么来运作的。要把这些事情完全隐晦在档案当中也不可能,所以巴县衙门的档案,也从来不避讳这个问题,有大量的案卷都在讲,官府如何用差务来驾驭和控制商人。它是不合法的,但它就是社会共识。
第三种“诚实”是州县档案中会有一些衙门日常办公形成的草稿、备忘录,以及书信、契约、遗嘱、分家文书等。
比如同治年间巴县刑房的“听讯簿”,就是刑房书吏记录这个月以来刑房处理过的案件,每一个案件他是怎么判的,成为一个衙门的“备忘录”。这里很多案子的判决都是不合规的。许多命案就是让双方赔钱私了,而不是按照朝廷的规定,一级一级向上报、审转,所以这里透露出很多县衙门运作的现实情况,这是非常有价值的。
还有这封同治年间的书信。讲的是巴县县令、胥吏,还有一位低级军官,他们一起做局敲诈一个地方富户,他们如何互相联络,怎样分工合作的。这种东西肯定是上不得台面的,但它留在了档案中,确实很“诚实”吧。
第三种“诚实”是呈现社会背景、世象百态。
比如乾隆五十八年的一桩女性失踪案,讲一个名叫茶妹的年轻女子被拐到了一个叫做“江北蛮营”的地方,卖淫两年多。乾隆年间的好几个案卷里都有“江北蛮营”,这到底是什么?其实“江北蛮营”就是一些不同族群的人流落到重庆后形成的一个特殊社区。他们通常住在被称为“蛮子洞”的山洞里,其中一些女性以卖淫为生。于是,当时的重庆形成了一个有规模的“红灯区”。如果继续追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落到重庆呢?原来是西南“改土归流”和“大小金川战争”让很多人失去了家园,流落至此。
从这样一个小细节中牵出来的是一个“大”历史。以前讲改土归流的时候,通常是从朝廷的角度、官府的角度来讲,可是有没有人想过这些具体的人,他们经历了这番变动之后,生活变得怎样了?“江北蛮营”其实就是这些底层少数族群的百姓流离失所、挣扎求生的一个证据。
怎样用清代州县档案进行历史研究?
首先,要接受档案不代表“事实”。研究者常常不能简单地通过档案推理出所有的事实,要尽量地去修正自己的认知,更加谨慎一些。
其次,多看完整的案卷,多读别人的作品。只有完整的案卷,才能够提供完整的逻辑,才让我们有推理、思辨的空间。多读别人的作品,就是去看别人是怎样分析这些案卷的。
再次,就是尽量看中长期的趋势,而不是从细枝末节中去断章取义。比如夫马进先生对于“清代诉讼社会”的研究是把整个同治时期的《巴县档案》做了一个量化统计。统计出来的结果非常实在:同治年间,巴县一年诉讼文书的数量是12000-15000卷,年平均的诉讼案件数是1000-1400件,这是非常具体的数据。还有吴佩林老师和万海荞老师对于清代南部知县任期的研究。我们之前认为清代的知县任期是“三年一任”,可是如果从南部县的长期的记录来看,“三年一任”是站不住脚的,清代南部正职知县任期大概是2.4年,署理知县的任期只有0.9年,代理知县平均任期1.5个月。这样,之前的刻板印象就完全打破了。这是从长期趋势中得到的一个扎实的结果。
还有,就是要对这个地域有真正的了解。即便不能够在这个地方长期生活,至少也要去做一些田野调查,要真正知道这个社会现在是如何运行的,它有怎样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何与这个地区的过去联系在一起。这就是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相互滋养。
如果以上还只是“技法”的话,最后一点应该是“心法”——你要真的关心在档案中遇到的这些人、这些事,要真的把他们放在自己的心上。有时候,我觉得在档案中遇到一些人,好像冥冥之中是有一些缘分的,我不是他们的“研究者”,而是他们的“委托人”,我需要把他们所经历的那些事情,把他们是什么样的人讲出来,把他们说不出来的那些话说给后人听。把他们的故事讲给这个世界听,这是支撑着我去做档案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我真的希望有一束光,能够穿过幽暗的时间,照射到他们的身上。让后来的人们知道从前的人怎样走完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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