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主播在带货直播间时屡遭“秒封”,技术提供方被判违约。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AI数字人主播被直播平台多次禁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技术服务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显示,某电商公司因急于拓展线上销路,认为AI数字人主播“低成本、高效率”,遂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账号代运营协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负责提供AI数字人程序、克隆数字人形象并代运营直播账号。双方还特别约定:若因AI技术不过关被平台检测出非真人直播而导致封号,视为科技公司违约。
科技公司依据电商公司提供的真人形象克隆出数字人主播后,电商公司尝试三次直播,但每次开播不久,平台便以“使用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形象”为由中断直播,账号也遭到阶段性封禁。电商公司多次催促科技公司解决技术合规问题,但AI数字人主播始终无法“持证上岗”,合作陷入僵局。
电商公司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包括技术服务费、前期投入损失及违约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明确将“因AI技术问题导致封号”界定为科技公司违约。本案中,直播账号确因使用AI数字人形象被平台封禁,科技公司未能保证其技术方案符合平台运营规则,构成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电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电商公司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用于AI数字人克隆及程序部分的费用因服务未能实际开展,应予返还;但其使用了其他服务,产生了相关费用,不应退还。同时,法院综合考虑甲公司前期设备、场地等实际投入损失,预期利润分成损失,以及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判定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法官指出,AI数字人作为新兴技术应用,运营深度依赖于技术的成熟稳定,更须跨过平台规则和监管要求这道“硬门槛”。
“商家面对新技术需保持理性,应充分进行技术可行性与平台政策合规性评估,切忌盲目跟风。”法官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细化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为自身权益筑牢“防火墙”。技术提供方应承担主体责任,研究平台规则,确保AI数字人直播方案能够合规、顺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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